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466号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产业基地星湖路29号。法定代表人侯必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德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庭君。本院审理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庭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