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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466号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庭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庭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466号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产业基地星湖路29号。法定代表人侯必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德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庭君。本院审理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庭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