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444号原告钱金荣被告顾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荣与被告顾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审判员 葛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丽 来源:
原告钱金荣与被告顾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444号原告钱金荣被告顾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荣与被告顾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审判员 葛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