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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卢传伟与被执行人廖桂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传伟,廖桂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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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卢传伟,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桂发,男,汉族,1969年6月19月生。卢传伟申请执行廖桂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桂发已迁出南京市珠江路XX室房屋,现下落不明,现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房租水电费用22000元等费用。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报本局局长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