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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926号

冯亮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926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建菊,院长。被执行人冯亮,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西充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冯亮贩卖毒品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西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冯亮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邦槐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