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85号
原告:宋文文,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刘勇,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文与被告计康、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文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文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宋文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文文负担。
审 判 长 崔景瑞
代理
审判员 潘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