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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185号

宋文文与计康、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文文,计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85号

原告:宋文文,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康,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刘勇,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文与被告计康、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文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文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宋文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文文负担。

审 判 长  崔景瑞

代理

审判员  潘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