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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49号之四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李昆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李昆凇,王晓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49号之四

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家大厦3号楼B座3、4、5号一二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培龙,经理。

被

申请人:李昆凇,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被

申请人:王晓婷,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府前街老市。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昆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昆凇、王晓婷名下财产查封。担保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及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昆凇名下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小区2-1-10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