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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887号

李奎与陶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奎,陶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李奎。被执行人陶柏林。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阜阳颍州中路支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