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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230号

唐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230号原告唐某,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晏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