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052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90920。
法定代表人:赵光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俊富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代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代理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凝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