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1667号
原告:北京远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东楼524室。
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亮,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根,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北京远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20万元及支付从2015年2月17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7日利息为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被告经人介绍了解到原告公司产品”先锋图像侦查综合管理系统”监控视频图像处理终端设备。被告找到原告称:”我认识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方面的人员,由我去做买方工作帮助你们出售先锋图像侦查综合管理系统,事成之后你们给我提成就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好言相劝,从原告处索取了20万元,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吉林长春方面事务进展,被告只是敷衍了事,时至今日被告未为原告揽到任何业务,对原告要求其退还20万元更是无理谩骂威胁。被告李玉根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二份;2.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3.原告产品说明。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2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负责介绍客户给原告,帮助原告销售公司产品先锋图像侦查综合管理系统,原告给被告进行销售提成。2016年2月16日,原告以转账形式分两笔共支付被告20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2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据200000款项的往来事由,原告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远宏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北京远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茹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