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768号申请人杨代红,���,生于1965年2月1日,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执行人杨健,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代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代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