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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945号之三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镇万和金属制品厂、钟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万和金属制品厂,钟梦婷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万和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钟国苗,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钟梦婷。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698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新浦镇万和金属制品厂、钟梦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钟梦婷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景观花苑3号楼3-08B室的房地产,得拍卖款1080000元。在扣除本案诉讼费7526.5元、执行费13987元、涉案房地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税费108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5000元、被执行人钟梦婷的安置费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本次依法可受偿1012686.5元,尚有146013.5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