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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第2343号

谢世发诉朝格吉玛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世发,朝格吉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第2343号原告谢世发,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朝格吉玛,女,蒙古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发与被告朝格吉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谢世发负担。

审判员  娜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