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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340-385号之二

路晓慧与李延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晓慧,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40-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晓慧,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福斗,现负责人谢建华。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号。本院执行一拖(洛阳)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持有河南省金瓷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于2014年11月26日转让给河南中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转让款158.2万元未支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河南中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8.2万元,不得向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本育

审 判 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