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40-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晓慧,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福斗,现负责人谢建华。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号。本院执行一拖(洛阳)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持有河南省金瓷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于2014年11月26日转让给河南中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转让款158.2万元未支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河南中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8.2万元,不得向商丘市XX汽车运输总公司支付。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本育
审 判 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