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张砚凯。被执行人张喜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砚凯与被执行人张喜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津南区咸水沽镇惠苑里1-底商-11号房产以及号牌为津DD18**、DA7882汽车(档案),但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胡广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