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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初536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武市华兴便利店闽福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华兴便利店闽福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36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华兴便利店闽福分店,经营场所邵武市。经营者:邱志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华兴便利店闽福分店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钦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曾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