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某,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郝某,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涂某与郝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9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3223.5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3日强制执行27553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9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670.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