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11号原告周洪涛。被告于立清。
原告周洪涛与被告于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洪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洪涛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
周洪涛与于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11号原告周洪涛。被告于立清。
原告周洪涛与被告于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洪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洪涛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