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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811号

周洪涛与于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洪涛,于立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11号原告周洪涛。被告于立清。

原告周洪涛与被告于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洪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洪涛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