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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753号

文庙与乌力吉尼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苗,乌力吉尼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文苗,男,蒙古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文苗与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履行(2016)内04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力吉尼玛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