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804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经营者潘兴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北思特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电亮。
被告:黄崇大。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诉被告武汉江北思特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黄崇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0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春光五金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