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民申2588号

赵春林申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春林,姚三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5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春林,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凤(赵春林之母),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三根,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赵春林因与被申请人姚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春林申请再审称,(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申请人并未造成被申请人受伤,对其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医疗费单据是私人开具的白条,并不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对于营养费,被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医生开具的需要增加营养的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误工费,被申请人第二天就正常干活去了,并没有误工损失。综上,请求依法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是案件争议焦点。关于医疗费,对于姚三根在姚家营村卫生室发生的470元费用,因该费用系在村卫生室发生,并结合姚家营村委会开具的“我村村民郭东军,是我村乡村医生,有行医证书,在我村卫生室行医”证明,可以认定该费用系姚三根的合理损失,赵春林主张姚三根提交的医疗费单据系私人开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营养费,两审法院依据姚三根伤情、恢复情况予以酌情确定60元并无不妥。关于误工费,两审法院根据村卫生室的治疗建议,并结合当地农民年平均收入标准酌定误工费900元(15天)并无不当。赵春林申请再审虽不认可上述费用,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赵春林的再审理由难以成立。综上,赵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春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