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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575号

保定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卯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卯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575号

申请人:保定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臧**,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卯星,男,满族,住保定市。保定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卯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卯星银行存款人民币2248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