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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44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崔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441号罪犯崔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潍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12月17日送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4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4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30日减刑一年,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现有记功奖励二次,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