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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187号

梁作栋、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作栋,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187号申请人梁作栋,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郭子辉,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梁作栋位于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兴宛花园3号楼1-2层(新密权证字第××)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