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徐海良。
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园区路南(高楼村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克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良与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应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崇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