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82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
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雷芳,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邱磊,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雷芳、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我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荣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