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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民初464号

王喜成与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喜成,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6民初464号原告王喜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郑进喜,系该村委会推荐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和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段家堡乡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盛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玉玺、龚建龙,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刘刚,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喜成与被告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和公司)、第三人刘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成的委托代理人郑进喜、武高贵,被告天地人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申玉玺、龚建龙,第三人刘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将石佛山泉水部分总销售业务承包给第三人刘刚,原告王喜成于2014年1月24日与第三人签订送水业务承包合同,从事送水工作,受第三人管理,遵守石佛山泉客服部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由第三人发放。第三人刘刚是以天地人和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的,所经营的合法手续就是天地人和的合法经营手续,那么原告对外送水也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劳动,所谓的送水承包合同实际就是劳动合同,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天地人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原告申请,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天地人和公司辩称,答辩人将石佛山泉水的销售承揽给了第三人刘刚,具体销售方式由刘刚自己决定,人员由刘刚自己雇佣,工资由刘刚自己解决。第三人刘刚辩称,与王喜成签订送水业务承包合同,乙方(王喜成)应遵循安全操作、文明操作的有关规定,遵守交通法规,甲方(刘刚)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王喜成驾驶三轮车不当,在自家门口出来发生交通事故,是王喜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由乙方和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称对外送水是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劳动,送水合同实际就是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将石佛山泉水部分总销售业务承包给第三人刘刚,双方签订了石佛山水销售承揽合同,其销售方式由刘刚自己确定,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刘刚)可雇佣工作人员及送水人员,但所雇人员与甲方(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甲方对乙方雇佣的人员不主张任何权利,不负责任何管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工作和工资一切由乙方自己决定。原告王喜成于2014年1月24日与第三人签订送水业务承包合同,从事送水工作,承包费按每桶4元计算支付承包费。并为原告王喜成办理年保险金额为2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16年1月24日上午7时许,原告驾驶三轮车从家里出来到送水点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2016年6月12日,原告王喜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天地人和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7月14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下劳人仲案(非终)[2016]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王喜成的仲裁请求。2016年7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下劳人仲案(非终)[2016]0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送水业务合同、卫生管理制度、员工守则、送水员标准工作流程、处罚标准、送水统计表、送水承包费结算表、送水车辆照片、向刘刚借款经过等证据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石佛山水销售承揽合同、车辆及房租租金收据、天地人和公司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公司为职工缴纳保险情况明细表、职工考勤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刘刚签订送水业务承包合同,受第三人刘刚管理,由第三人按照送水数量支付承包费,原告称受公司管理及相关制度约束,而且使用带有公司标志的三轮车,对外送水也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劳动,所谓的送水承包合同实际就是劳动合同,与公司系劳动关系。原告送水的行为也是石佛山水经销行为的延伸,其行为虽然受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约束,但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天地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喜成与被告张家口市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喜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