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5708号
原告:郑楠。
被告:戴耀。
原告郑楠与被告戴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被告戴耀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1个月的借期,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因而成诉。被告戴耀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实如下:被告戴耀于2014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偿还原告本金13400元,尚欠6600元本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凭被告出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楠借款本金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郑楠负担100元,被告戴耀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程国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茂森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