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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3143号

张金环等4人申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马文彦,北京飞马快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前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1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书全,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春凤,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雪晴,女,201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环(季雪晴之母,兼其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文彦,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飞马快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

法定代表人:马嘉骋,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前兴,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因与被申请人马文彦、北京飞马快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业公司)、吕前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申请再审称,判决审理和认定的事实根本不是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申请人要求审理的诉求是高坠的原因,而不是死亡的原因。判决没有审理关于申请人真实的诉求以及事故因果关系。(一)死者高坠原因不能确定,就不能推定为自身过失。(二)被申请人飞马物业公司与房屋所有人马文彦是否对擅自安装广告牌、私拉乱接电线有着法定的监管义务,被申请人吕前兴在接手租赁房屋的时候,就知道房屋的电路有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确认被申请人吕前兴非法经营、违法安装广告牌,明知电线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判决作出了错误的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吕前兴承租涉案房屋,擅自安装广告灯箱而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被申请人马文彦未履行制止和监管义务,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吕前兴在三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判决缺乏最起码的严谨性。综上,请求依法再审,还死者一个公道,给生者一个安慰。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胜男生前从事广告牌制作生意,吕前兴在季胜男处定制广告牌并支付报酬,季胜男根据吕前兴的要求制作并安装广告牌,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张金环等四人所主张的帮工关系。季胜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慎坠亡,应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普通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张金环等四人主张季胜男系触电后高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季胜男出具尸检报告显示其为高坠死亡,张金环等四人虽对此报告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该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季胜男死亡原因和分配侵权责任的依据。两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季胜男在从事危险工作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死亡应负绝大部分责任,而吕前兴未尽到辅助看护义务而承担小部分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季书全、赵春凤、季雪晴、张金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