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800号原告张金喜与被告赵元朋、王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搜索“”
张金喜诉赵元朋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800号原告张金喜与被告赵元朋、王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