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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619号

谢作元与冉义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作元,冉义松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谢作元,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王万刚。

被执行人:冉义松,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作元与被执行人冉义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冉义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谭建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