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谢作元,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王万刚。
被执行人:冉义松,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作元与被执行人冉义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冉义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谭建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