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973号原告郯城县红花镇后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戚光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荣春,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红花镇后苍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荣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红花镇后苍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红花镇后苍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郯城县红花镇后苍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栗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