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91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某某未按期履行房产交付义务。申请人马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某交付申请人马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及院落的使用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底前向申请人马某某交付平房三间的所有权及院落的共同使用权;
二、申请人马某某从2016年9月1日起委托二女儿高珠珠向外租赁该三间平房,租赁费由高珠珠自行收取;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负担150元、被申请人高某某负担150元,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高某某负担。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已交付了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及院落的共同使用权,缴纳了本案受理费150元和执行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