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於平,桐梓县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令狐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冯於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其居住的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街上的房屋内进行医疗诊疗活动,被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并以桐卫医罚决字(201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行政处罚。2、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其居住的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街上的房屋内进行医疗诊疗活动,被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并以桐卫医罚决字(2015)188号行政处��决定书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行政处罚。3、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其居住的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街上的房屋内进行医疗诊疗活动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桐梓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林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彦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