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地高科技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小飞。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飞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飞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