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529号罪犯姜永刚,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威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23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2月22日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6月2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1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记功奖励一次,2016年7月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永刚准予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