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6338号
原告:李燕飞。
被告:戴咸欢。
原告李燕飞与被告戴咸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燕飞于2016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戴咸欢归还原告借款2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戴咸欢于2015年12月27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35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咸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燕飞借款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由被告戴咸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