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3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洪伟。被告冯继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继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继仁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冯继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众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