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048号

冀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西方组,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伏头村*组,农民。冀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欠款1276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8500元,下余案款权利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民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