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78号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555号盛世经典19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088594-X。
负责人:蔡静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元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黄露云,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黄露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元,退回原告315元,由原告承担315元。
审 判 长 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