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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261号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61号

申请人:刘某,女。

被执行人:张某,男。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13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