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61号
申请人:刘某,女。
被执行人:张某,男。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13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