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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618号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鹏程,肖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618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鹏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肖晖,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刘鹏程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晖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毓兰镇支行账号为6217xxx的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户6217xxx1中的存款9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晖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毓兰镇支行账号为6217xxx的存款9000元。案件申请费11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汤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