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1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何广琴,女,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伦(系何广琴女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曾德群,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伦(系曾德群丈夫),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
法定代表人:王中伦,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曾德群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曾德群申请再审称,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在1998年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期限为1998年7月至2028年6月30日,人口为包括何广琴、曾德群在内的4人。曾德群在2001年虽因结婚将户籍迁出,但其在户籍迁入地没有承包土地。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收回曾德群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曾德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的土地面积为3.16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同时约定了承包期内按合同章程或社员大会规定执行。随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召开社员大会,作出土地承包5年内不作调整的决定。在5年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社员大会的决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对该社土地进行了小调整,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中成员之一曾德群因结婚已将其户口迁出,该社收回了曾德群所占份额的土地。其后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缴纳农业税和领取集体资产分配时,均是按照土地调整后的份额为据,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至本案一审起诉前亦未提出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系农村村民自治组织,该社的社员大会作出收回曾德群土地的决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故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曾德群提出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梁滩桥村姜家院社收回曾德群土地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何广琴农村承包经营户、曾德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
审判员 夏 曦
代理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