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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125号

黄某华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坐公交车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其在南山区海岸城滨海之窗大厦楼下遇到一个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该男子让被告人黄某骑走受害人李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后到天桥底下等其,并承诺给黄某人民币四、五百元,被告人黄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黄某趁周围没有人注意,将该辆黑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当逃至滨河大道与福荣路交界处附近时,黄某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黑台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黑色台铃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自行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GPS轨迹截图,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对被盗自行车的辨认,经深圳市价格鉴定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67元,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116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盗窃的手段、数额、赃物缴回情况等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银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