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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745号

马镜岚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马镜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745号原告马镜岚。法定代理人马华奎。委托代理人李东昊。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现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镜岚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镜岚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镜岚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镜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马镜岚承担。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