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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497号

崔洪军与柴利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洪军,柴利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崔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柴利刚,男,汉族。崔洪军与柴利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2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柴利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洪军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柴利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洪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柴利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洪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