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936号申请人黄冬梅,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69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427867-3。被执行人蒋志兴,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黄冬梅与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蒋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昆周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蒋志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冬梅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本院并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已被本院拍卖处置,拍卖款待分配,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周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邓力学执行员 陈志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