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民初1706号

周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706号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被告万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卢荟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