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706号原告周某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被告万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卢荟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