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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特48号

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特48号

申请人: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柱,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一)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本案,直至2016年5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远远超出仲裁规则规定的四个月的仲裁期限,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二)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莱芜佰嘉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其已开通检测业务,但经查询,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故该证据系伪造证据;(三)在仲裁审理期间,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陈述其公司已经开通检测业务,且有多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开检名单开通业务,但其拒不提供开检名单和开检具体业务的证据,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隐瞒了上述证据,影响本案公正裁决;(四)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合同,但仲裁庭却依据国家、省级环保部门于2014年、2015年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裁决本案,属枉法裁决。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我公司曾就涉案仲裁协议效力问题提起过确认之诉,在此期间,仲裁庭中止本案审理,故仲裁期限虽然超过四个月,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二)申请人主张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能查询到该公司信息,是因为名称有误,莱芜市佰嘉物资有限公司客观存在,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三)关于开检名单及相应的开检具体业务均在各大报纸及环保部和山东省环保厅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宜,且在仲裁审理期间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应的文件,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四)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故请求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3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济仲裁字第1053号裁决:

一、对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仲裁费用6512元,由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项:(一)该案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三)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四)该案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规则作出上述规定,其本意是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仲裁员的责任心,以提高仲裁案件的效率,尽快作出裁决。如仅仅因为延期仲裁即予以撤销,必然导致双方纠纷无法迅速解决,更造成时间的再次迟延。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本案,直至2016年5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确有瑕疵。但在仲裁审理期间,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曾针对涉案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向本院提起过确认之诉,本案存在仲裁程序中止的情形,仲裁庭亦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延期审理手续,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延期作出裁决影响本案正确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案庭审期间,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莱芜市佰嘉物资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莱芜市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营业期限自2008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暂未查询到“莱芜佰嘉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上述公示系统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系因查询的企业名称分别为“莱芜市佰嘉物资有限公司”“莱芜佰嘉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莱芜市佰嘉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系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伪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在仲裁审理期间,已向仲裁庭提交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函﹝2014﹞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4﹞666号复函、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办函﹝2015﹞204号通知,不存在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隐瞒“开检名单及相应的开检具体业务”的情形。针对上述证据,仲裁庭认为,国家、省两级环保部门均下文对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给予了批复,驾道(山东)检测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文件开展业务并无不当,上述文件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亦无冲突,故仲裁庭裁决,对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是否采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仲裁庭实体审查范畴,不在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之内。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四项争议焦点。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主张该裁决属枉法裁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究其本意是对仲裁庭实体裁决结果存有异议。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05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奥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杨广银

代理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