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民初1492号
原告:陈柏林,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叶绍章,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陈柏林与被告叶绍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绍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绍章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叶绍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8日被告叶绍章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将现金50000元交付被告叶绍章,并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叶绍章于2016年5月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叶绍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被告叶绍章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柏林借款50000元,同日陈柏林将现金50000元交付被告叶绍章,并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当时第三人龚雨在场,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绍章于2016年5月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至今未还。另在庭审中,原告陈柏林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担保人龚雨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陈柏林与被告叶绍章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绍章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陈柏林要求被告叶绍章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叶绍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柏林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叶绍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冷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